绍学院学[2007]31号
绍兴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和诚实守信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相关经办银行。
第二章 贷款的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由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作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二) 负责向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我校每学年贷款计划额度;
(三) 协同校计财处向银行提供风险补偿金;
(四)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
(五)协同校计财处与银行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洽谈工作;
(六)对学院提供的基本助学贷款资料进行二次审核;负责对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七)负责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凡经认定后,成为我校登记在册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在校期间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者,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具有明确的贷款介绍人、见证人;
(七)承诺向贷款人定期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与期限
第八条年度贷款金额不超过该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含住宿费)总和,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所读专业学费的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绍兴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
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学生如遇特殊困难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者,向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可视毕业后就业和收入情况在1-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如实填写经办银行印制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的印章,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
(四)本人上个学期学习成绩单(新生除外);
(五)第一见证人要求为各学院负责学生贷款工作的辅导员老师,并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并且填写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第二见证人可以是老师或学生,同时要求提供身份证和工作证(学生证)复印件;
(六)经办银行具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家长、见证人签名,完成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二)提供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贷款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各学院调查、认定借款学生的经济困难及其他情况,提出综合评价,交送校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
(四)校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后,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送至经办银行,由其进行审核、审批;
(五)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借款学生与其签定贷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与贴息
第十二条 全校贷款金额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校财务处根据贷款名单将贷款金额划入学生交学费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的权利。在贷款金额确定后,若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借款人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利率及贴息情况:
(一)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本科生按四年学制、专科生按三年学制。提前毕业的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停止补贴利息,延期毕业的按正常学制贴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三)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事项,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并将提前还款学生名单报于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备案,并由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上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贷款管理:
(一)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学生贷款本息:(1)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3)贷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4)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或补考不及格的;
(二)借款学生转学或跨校升学时,学校需协助经办银行与该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移交该生新就读学校,或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等终止学籍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在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终止学籍手续;
(四)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五)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者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借款学生,经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有关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六)毕业生具体还款方式由银行与借款学生具体商定并载入合同。同时为了提高学生还贷率,维护学校信誉,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发展,学校对有不良记录的借款学生有权缓发该生的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职责如下:
(一)督促学院落实见证人工作,并促其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调离学校、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所在学院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所在院(系)需向经办银行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学校协助经办银行负责组织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借款凭证、签署扣款授权书、签定国家贷款借款合同等手续。待银行签署合同后及时将钱打入学校财务处,贷款金额经由校财务处扣除贷款学生所欠学费,剩余款项打入该生银行帐户;
(三)负责督促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将学生贷款信息以书信的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学校应对银行提供的实际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出具确认证明文件;
(四)借款学生学业因故发生变动时,学校应依照院系提供证明转交档案或待其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校应负责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六)构建绍兴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录入平台,每年负责整理、汇总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并及时上报浙江省学贷中心和教育部。
(七)每学年检查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整理、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院(系)职责如下:
(一)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老师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做好每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存档工作,并做好当年毕业生信息采集,上报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
(二)建立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信用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信息咨询、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必须建立学生在校的缴息信用记录,负责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三)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跟踪管理,实行辅导员岗位清贷终身责任制。院(系)必须全面落实催缴工作,对出现的违约还款情况,要及时催缴,对严重违约的同学,院(系)甚至要派专人去贷款同学的工作单位或家乡催缴;
(四)要积极配合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届毕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的签订工作;
(五)当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各院(系)最迟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六)借款人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各院(系)资困辅导员老师在事项变更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银行;
(七)开展对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的联系和教育工作,让见证人本着对借款人负责的态度,督促毕业生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还息工作。
第八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十九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学工部(处)资困助学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 违约的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六)必要时可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各学院贷款学生金额违约率(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超过20%,学校有权暂停受理这些各学院新的贷款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学生工作部(处)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