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发[2008]46号
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组织和落实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党员、干部、普通同学代表(非经济困难学生)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二)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城镇家庭子女;
(三)父母生病(无劳动能力)的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学生在校每月可筹集生活费用低于150元;
(六)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有一方下岗(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二)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无固定收入;
(五)学生在校每月可筹集生活费用低于200元;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认定工作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在每年7月之前,需要申请成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学到所在学院领取《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中第八条和第九条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存档),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申请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校学生处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情况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校学生处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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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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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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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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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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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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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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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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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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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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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子女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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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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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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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区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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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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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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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学生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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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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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 当地低保标准: 元/人.月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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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部门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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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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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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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对于低保户、烈士家庭、五保户、残疾学生等请附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2:
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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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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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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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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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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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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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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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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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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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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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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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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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
述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C.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学
院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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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