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学[2008]8号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但在上学期中有不及格课程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前,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在参加勤工助学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校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大力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各部门在每学年初向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申报审批。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每学年初,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与校勤工助学基地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及岗位要求,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十二条 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开拓和收集的校外勤工助学资源与信息,及时面向全校公开发布。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报名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学生凭学院签署意见的《勤工助学申请报名表》参加岗位招聘。
第十四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会同各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八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录用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随带学生证报到上岗。
第十九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录用部门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对于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在勤工助学中工作不认真负责、不遵守用人部门相关工作制度的,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工作部门老师,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校内设岗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并要有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关心和了解勤工助学同学的生活、学习等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的发放应坚持“按劳取酬,按岗付酬,绩效挂钩”的原则。固定岗位按每月工作量计酬,一般均在150元左右;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不低于8元的标准发放。具体报酬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申报,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内设岗部门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工资发放金额送交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原则上采用按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招聘推荐适合人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家教工作另行规定)。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资困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
绍兴文理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
甲方:
用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学生姓名: 性别: 学院班级:
学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绍兴文理学院资困助学服务中心
一、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商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本协议书,共同执行。
二、本协议书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劳动报酬:
计酬方式: 付款形式:
四、工作时间:
五、工作任务:
六、三方的义务与权利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按工种岗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合理配置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基本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2.甲方在乙方用工期间对乙方的安全负责。
3.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书规定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卫生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5.甲方不准无故辞退乙方,如需辞退乙方,需提前一个星期告知乙方与丙方。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
2.甲方有权根据劳动需求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选择。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诚实、信用、认真、负责,做到努力完成协议书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需在不耽误学业的情况,利用个人课余时间担负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3.乙方应将本人在外勤工助学事宜及时告知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
4.乙方若因正常原因不能参加甲方安排的工作,需提前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不参加工作。
5.乙方若想辞退工作需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与丙方。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获得规定的劳动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参加协议书规定以外的劳动。
丙方的义务:
1.丙方有义务为用工单位推荐符合用工条件的勤工助学学生
2.丙方有义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3.丙方有义务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执行用工单位及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用工单位与学生发生纠纷,丙方应出面调解双方的争议。
4.丙方在为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时,须避免有害、有危险的岗位。
丙方的权利:
1.丙方有权监督检查协议书执行情况。
2.丙方有权对岗位设置等情况进行管理。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甲、乙、丙三方可协商修订和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代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