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依托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办事机构组织建设。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会、本平台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四条 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五条 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六条 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鲁迅人文学院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各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会、本平台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七条 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学术会议、科普活动、海峡两岸交流、国际交流、期刊出版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主要负责人对自身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要高度重视国际交流工作,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坚持关口前移,对涉及敏感议题、地区、国别、人员和地理地图等事项必须专人负责。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压实责任,强化应急处突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四)对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的党员干部和会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管理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管理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管理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管理范围内期刊出版、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对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项目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相关负责人班子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学会、研究会、学术平台班子成员,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主要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其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鲁迅人文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