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部分条款
第十七条 院(系)职责如下:
(一)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老师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做好每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存档工作,并做好当年毕业生信息采集,上报学工部(处)资困助学服务中心;
(二)建立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信用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信息咨询、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必须建立学生在校的缴息信用记录,负责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三)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跟踪管理,实行辅导员岗位清贷终身责任制。院(系)必须全面落实催缴工作,对出现的违约还款情况,要及时催缴,对严重违约的同学,院(系)甚至要派专人去贷款同学的工作单位或家乡催缴;
(四)要积极配合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届毕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的签订工作;
(五)当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各院(系)最迟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六)借款人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各院(系)资困辅导员老师在事项变更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银行;
(七)开展对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的联系和教育工作,让见证人本着对借款人负责的态度,督促毕业生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还息工作。
第二十条各学院贷款学生金额违约率(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超过20%,学校有权暂停受理这些各学院新的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