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困助学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资困助学 >> 正文

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3日 00:00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务院新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及我校的资助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国家政策,整合各类资助资源,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激励效用,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资助工作体系,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资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名额由省厅下拔)。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名额由省厅下拔)。

3.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由学校分10个月打入学生金龙卡。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生活费问题。

4.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问题。学校鼓励学生积极争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具体按《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社会资助。学校将积极争取并募集社会助学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和资助者的要求,通过评选推荐或自行申报的方式确定资助对象,原则上品学兼优者优先。

7.校内无息借款。由学校筹款设立,分创业借款、就业借款等两种方式,借款一般控制在5000到10000元之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8.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本人或其家庭因遭遇突发性变故或不幸带来生活困难,可临时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学校视困难程度一般给予500—2000元的临时资助。

四、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采用学校统筹、学院为主,校院联动的方式进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和发放;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的统一部署,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客观、准确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贷款是解决学生学费问题的重要渠道。计划财务处要加强与贷款银行的联系和协调,创造良好的学生贷款环境;学生工作部(处)要规范学生申贷程序,加强贷后管理,推进贷款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建设。

4.学校设立学生获助金额的上、下限,其中下限为1500元,上限为8000元,不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外勤工助学所得和学生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学校鼓励学生通过获奖学金解决生活困难。

5.学生工作部(处)要建立资助资金发放管理信息库,掌握学生的具体获助情况;各学院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受助情况。同时学院要引导学生将获助资金用于缴纳学费、归还贷款等完成学业的必要开支。

6.学校和学院要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利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争取更多社会资金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及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经济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费用由其所在学院负担。

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部(处)。

联系方式
  地址:绍兴市环城西路508号
  电话:0575-88342248
  传真:0575-88348503
微信公众号
关注人文学院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院人文学院  | 备案号:浙ICP备05014572号  |  您是访问本站的第 位客人